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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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發﹝20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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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就業方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激勵創新創業、社會支持創新創業、勞動者勇于創新創業的新機制,凝聚調動全社會力量,大力培育新的經濟和就業增長點,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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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創新創業引領計劃和創業帶動就業促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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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2015年開始,組織實施全省創新創業引領計劃和全省創業帶動就業促進計劃,5年內新增創業主體150萬個以上,通過鼓勵創業帶動250萬以上城鄉勞動力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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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領大眾創新創業。大力培養各類創新企業主體,鼓勵引導各類人才開拓創業和各類勞動者創新創業;允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有專長、有經驗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辭職自主創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其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相關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與辭職創業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創辦科技企業;鼓勵高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結合專業特長、市場需求采取靈活多樣形式創新創業;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失地農民、退役軍人因地制宜興業創業;大力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實現由“就業型”向“創業型”、“打工仔”向“企業家”、“候鳥型”向“長住型”轉變。同時,扶持推動各類商會協會等組織發展壯大、抱團合作,鼓勵各類民營企業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實現“二次創業”,把各類小作坊、小工廠、小商店引導組織到全省產業發展大鏈條、大體系、大格局中來,促進產業發展更深入,布局更科學。以體制創新推動科技創新,著力培養創新意識,切實保護發明創造,鼓勵企業增加創新投入,大力發展眾創空間,營造創新文化氛圍,推進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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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低創新創業門檻。推動創新創業向不同所有制和各產業領域延伸發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允許各類創業主體平等進入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所有行業和領域,鼓勵各種創新創業形態的所有制經濟競相發展。精簡和規范工商登記審批事項,除特定行業外,全面放開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允許注冊資本“零首付”,并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將企業年檢改為年報公示制度;允許勞動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作為出資方式依法設立企業;允許同一地址登記多家企業或個體戶的住所及經營場所;創業者以家庭住所作為經營場地的,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可辦理注冊登記。對產業政策范疇內的初創小微企業或初次注冊個體工商戶特別是服務領域創業者,正常運營并吸納一定規模就業的創業項目,給予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標注冊補貼,所需資金從同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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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創新創業能力。普及創新創業教育,省內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要將創新創業教育作為在校學生必修課和畢業生就業指導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劃和學分管理。要加強創新創業培訓,以有創新意識、創業意愿和創業潛能的勞動者為重點,創建創新創業培訓資源數據庫,編制創新創業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資源,分類組織實施培訓。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創新創業服務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開發多樣化的創新創業培訓項目,積極推行創新創業模塊培訓、創新創業案例教學和創新創業模擬訓練,提升培訓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合理調整創新創業培訓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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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強創新創業項目對接。積極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庫,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各類專利項目、專利產品目錄,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現代生產性服務業、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現代農業、健康養老、家庭服務業等領域,開發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庫。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免費公開發布制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創新創業產業項目指導目錄》《創業政策和創業流程指南》。建立創新創業項目推介機制,積極搭建平臺,促進投資與項目以及創意對接,促進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征集使用考評體系和科研成果轉化激勵機制,根據項目的使用率、創業成活率及帶動就業情況,遴選一批優秀創新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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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促進困難群體創業就業。進一步完善就業困難對象的認定范圍和條件,逐步建立實名制信息數據庫,進一步加大“一對一”創業就業幫扶力度,切實提升幫扶效果。就業困難人員申報靈活就業并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相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嚴格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認定范圍,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從嚴控制納入公益性崗位補貼對象和補貼時限,確保公益性崗位就業幫扶政策能托底、有進退、可持續。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凡不符合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條件的人員一律不再享受相關補貼政策。建立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招聘信息公開發布、招聘過程公開透明、招聘結果公開公示,并按規定向同級就業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基層公共管理及服務領域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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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展創新創業專家指導服務行動和創業就業信息化建設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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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開展創新創業專家指導服務行動。招募或聘用一批具有企業管理專業背景和創新創業實踐經驗的專家、熟悉經濟社會發展和創新創業政策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創新創業成功的企業家,建立各級創新創業服務專家庫,組建各級專家服務團。鼓勵科技特派員創辦、領辦、協辦企業和開展創新創業服務。積極建立創新創業項目評估機制,定期組織創新創業服務專家對創新創業項目、創新創業者進行評估,確定創新創業扶持對象和項目。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征集、開發和推介機制,定期舉辦創新創業項目競賽,搭建創新創業者定期交流活動平臺,為創新創業者及時了解政策和行業信息、積累創業經驗、尋找合作伙伴和創業投資人創造條件。建立創新創業項目激勵機制,從2015年起,全省連續五年實行“雙百資助工程”,每年根據公開評選,由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擇優資助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的100個個體工商戶和100個優質初創企業,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獎勵;建立創新創業服務專家考核機制,對創新創業服務專家按規定開展創新創業指導服務行動的,給予一定的創新創業服務補貼,對不能按要求開展服務活動或服務對象滿意度低的專家成員,及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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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開展創業就業信息化建設行動。整合現有各職能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終端平臺,暢通資本、人才、科研項目等要素之間的對接渠道,逐步實現全省創新創業相關信息資源的互通共享。按照“完整、正確、統一、及時、安全”的總體要求和“一年試行、兩年成型”的時間安排,加快建設全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就業失業登記、就業資金審核、就業培訓和公共招聘等各項業務經辦全程信息化和精準化管理,逐步實現勞動者求職、崗位招聘、政策享受等信息“一點登錄、全國查詢”,全面提升全省創業就業信息化建設行動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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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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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排落實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來源包括省級預算安排和從中央補助我省的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2015年省本級安排落實2億元,以后根據全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發展和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使用績效,逐步增加資金規模。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成效顯著、小額擔保貸款擔?;鸷唾N息資金不足的市州、縣市區擴充小額擔保貸款擔?;鸷脱a充貼息資金; 對帶動就業效果明顯的部分創新創業項目、創業孵化基地等進行扶持獎補;創新創業專家服務團隊建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方面的支出。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各市州、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對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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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鼓勵民間資本加大對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投入。積極鼓勵各類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打破行業壟斷和行業壁壘,以贊助和捐贈形式,擴大全省各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資金規模。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進入各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領域,投資創新創業和支持發展新興及傳統優勢產業。鼓勵各類民間資本投資創辦各類小微企業或投資高新產業園區。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天使投資人等以多種方式向各類創業主體提供資金支持。鼓勵省外、國(境)外資本和高層次人才帶資金、帶技術、帶項目來湘興業創業。鼓勵引導民間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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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大金融服務力度。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信貸職能,切實做好對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金融服務工作,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創新創業項目的信貸投入。對帶動就業人數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新創業項目,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有關信貸政策的要求,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運用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做好創新創業項目的金融服務工作。各金融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運用專項資金擔保,個人信用擔保,企業互保、聯保、“信貸+保險”、財產抵質押等多種形式,有效緩解創新創業企業(個人)貸款的擔保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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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市州、縣市區增加小額擔保貸款擔?;?,從2015年起,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對市州、縣市區的小額擔保貸款擔?;鸾o予適當補助。各市州、縣市區要加大同級小額擔保貸款擔?;鸬耐度?,所需資金可從同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充實安排,確?;鹨幠V鹉暝黾?。同時,要切實落實國家和省已經出臺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投入力度,對還款及時、無不良信貸記錄且能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的創業項目,允許按規定再申請一次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貸款和逾期貸款不予貼息。網絡創業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社的貸款規模,綜合權衡其信用水平、信貸風險狀況、綜合貢獻度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各市州、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簡化擔保手續,降低貸款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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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做好納稅輔導服務。對創辦的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52號、財稅〔2014〕34號、財稅〔2014〕71號等文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依據財政部等部委財稅〔2014〕39號文件規定,全面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個體經營戶和企業吸納各類人員就業的稅收扣減限額標準,按照省財政廳等部門湘財稅〔2014〕60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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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大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服務性收費優惠力度。對勞動者創辦小微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實施減免政策。嚴禁各種名義、各種形式的集資、攤派、亂收費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嚴格規范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收費,各類中介機構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創辦小微企業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給予優惠。建立創新創業企業負擔舉報和反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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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強創業載體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以大力發展縣級工業園為載體,努力打造縣域經濟的升級版,促進就近就地創業就業。通過政府投資、鼓勵高校和企業建設、社會共建等多種形式建設一批孵化條件好、承載能力強、融創業指導服務為一體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鼓勵支持有條件、有能力的企業創辦或領辦創業孵化基地。鼓勵支持大型民營企業投資建立孵化園區、創業見習基地,并切實解決創新創業扶持相關政策在民辦園區落實難問題。組織實施“創業見習行動”,從各類創業成功的實體中開發組建一批創業見習基地,組織符合條件的有自主創業意愿及創業能力人員參與創業見習,增強創業實踐能力,提高創業成功率。給予孵化效果好、企業存活率高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一次性以獎代補,所需資金從同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經信委、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省工商聯等部門每年直接培育評估認定20個左右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范基地(示范園區、示范高校),根據入駐企業個數和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效果等情況,給予每個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以獎代補資金。啟動創業型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創建活動,實施“ 2151”工程,每2年評選獎勵10個縣市區、50個鄉鎮(街道)、100個村(社區),對創業型縣市區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50萬元,對創業型鄉鎮(街道)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10萬元,對創業型村(社區)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5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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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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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強化推動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的聯動責任。全省各級黨委、政府要將創新創業作為重要責任,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高度重視創新引領創業、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準確把握促進就業與推動發展的關系,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成發展的新動力。各級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調整工作重心,把建立推動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的聯動機制、落實聯動責任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把創新創業帶動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指標,及時調整優化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安排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時,要將創造就業崗位、安置就業人數、技能人才需求、帶動扶持中小企業等情況優先納入項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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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實階段性創業就業工作的目標管理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將實施創新創業引領計劃和創業帶動就業促進計劃中的創業就業指標列為政府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范圍,逐級分解工作任務,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建立工作任務考核和服務對象抽樣回訪相結合的考核機制,建立失業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搭建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指導服務平臺,健全覆蓋城鄉的省、市、縣、鄉、村五級公共創業就業服務網絡,切實履行創業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職責,確保完成各項創業就業工作任務。要建立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形勢分析會商制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發改、經信、教育、公安、商務、統計、工商、工會等部門密切配合,實現部門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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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著力優化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法治環境。進一步推行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進園區、進項目、進企業、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積極組織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企業注冊、清費減負、簡化審批、融資引資、權益保護等提供法律咨詢、法律建議和法律服務。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創業主體和就業人員的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將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納入深化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和部門、行業、基層依法治理工作范圍,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法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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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大力開展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宣傳。利用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引導,廣泛宣傳黨和政府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創新創業典型,充分發揮創新創業標兵的示范作用,在全社會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和主流價值觀,倡導崇尚創新、創業致富、褒揚成功、寬容失敗的創新創業文化,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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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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