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任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日期: 2019-05-16 10:58:39
                                      瀏覽次數: 12089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以及競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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